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现将《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陕安监管发〔2007〕14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
陕西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保证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2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陕西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客观、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依法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赁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评价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坚持“谁评价、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未取得安全评价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组成员、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在承担评价项目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组织安全评价人员和参与评价的技术专家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检测,填写《安全评价现场勘查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接受委托,签订正式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委托,实施评价工作:
(一)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能满足本项目评价需要的;
(二)委托单位提出的特殊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评价项目存在重大隐患又无法在评价期间内整改的;
(四)评价项目与评价机构资质范围不符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二)、(三)款项情况的,安全评价机构有义务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评价导则等规定,组建评价项目组,明确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实施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场勘察、收集资料、风险分析、报告编制、报告校核、报告审核、报告批准等过程控制程序进行安全评价,不得简化。项目组评审人员按规定到现场勘察,应当与委托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员留有影像资料,并在评价报告上签字,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签字。所有评价报告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交付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评价报告,应当聘请2名以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参加技术审核,并在评价报告上签字,对审核的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教育、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等,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机构内部考核制度,对参加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奖惩分明。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评价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做好技术跟踪服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评价委托单位应当查验到现场参加项目评价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如发现评价人员不具备该项目评价资格,应阻止其评价活动,并报告省安监局。
第十九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业绩报告制度。安全评价机构要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省安监局报告在陕西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评价机构“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安监局将把该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价机构执业情况通报制度。省安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省安监局对举报人员进行保密,并视举报情节对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